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莊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該裁
定業於108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答
詢表、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即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