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樵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樵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樵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2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