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莊奉祥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告 袁耀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22號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64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