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呂賢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志明 (即好傢在生活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號等3筆土地、及同段54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馬公市○○路○○○號)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出澎湖縣○○市○○段○○○○○號建物,如獲得勝訴判決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或陳報該建物(不含坐落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
三、被告趙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