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52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明人「簽章」(親自簽名蓋章)之聲請書。
二、聲明人來台資料、照片。
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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