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76號
104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 王政邦 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陳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原告起訴後,由 王秀燕 變更為呂建德,並經變更後之代表人呂建德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該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6日向被告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輪椅與輪椅座墊)費用補助,被告審核後以103年3月17日中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原告,同意補助輪椅費用,另因原告未符輪椅座墊補助資格,爰不予補助該項輔具。原告不服未補助輪椅座墊項,向被告提出申復,經被告委託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到宅評估,維持原核定結果,被告另以103年3月28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否准原告有關輪椅座墊費用補助之申請,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03年3月17日中市社障字第00
00000000號及103年3月28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均撤銷。⑵被告對於原告輪椅氣墊補助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原告輪椅座墊B款10,000元補助之行政處分。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原告自幼罹患小兒麻痺後遺症,下半身(兩下肢)不良於
行,需靠柺杖支撐始能行走。領有臺中巿府核發之肢體殘障重度等級肢殘障手冊,由於原告從事公益彩券之販賣,因下半身不良於行,需長時間坐在輪椅上工作,且因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導致臀部需常常擦敷皮膚科醫師開立之藥品。
⒉衛生福利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
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又衛生福利部依據上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第96條到103條規定: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導致褥瘡者。
②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購買輪椅氣墊座可以得到政府的輔具補助。同辦法第2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第11條電動輪椅配件-A款加裝沙發型座椅規定: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重度以上肢障者。
②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試問被告,申請坐特製輪椅的不能獲得輪椅氣墊座補助,而申請坐電動輪椅的卻可以享有加裝沙發型座椅的補助,同樣是申請坐輪椅的,政府卻因申請品目不同,而有不同的差異合理嗎?依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鑑定標準:
舊制定義:下肢肢體障礙、等級重度者為:
①兩下肢膝關節以上欠缺者。
②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能全廢者。
申請生活輔具補助時,須請醫師開立診斷書後,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補助,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從來皆記載小兒麻痺後遺症,兩下肢肌肉萎縮、運動機能喪失。新制定義:下肢肢體障礙、等級重度者為:
①兩下肢膝關節以上欠缺者。
②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申請生活輔具補助時,須請物理治療師做評估報告,由被告核定准否。原告領的身心障礙手冊是舊制的,因新制政府尚未通知原告作鑑定,故肢障重度等級的定義應是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能全廢者。也就是符合政府前述兩項的補助對象。被告核准原告申請特製輪椅,卻未能核准補助原告輪椅氣墊座之申請,而原告所列之沙發型坐椅卻僅補助電動輪椅,不補助特製輪椅合理嗎?原告自幼罹患小兒麻痺後遺症,身體兩下肢肌肉呈萎縮狀態,當然臀部皮下軟組織肌肉亦呈萎縮,符合輔具評估報告格式編號表16,第2項使用評估中之第4目身體功能與構造之第4款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內之第5個因子(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被告卻忽略此因子。綜上所述,政府對身心障礙者輔具的補助,目的是要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本件被告核駁原告輪椅氣墊座補助之申請,容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⒊輪椅氣墊座之使用年限為4年,也就是說在輪椅氣墊座申
請購買核准後,須使用滿4年後,才得以再向政府申請補助;今所有法令皆沒有變更,僅申請程序中由須醫師開立診斷書,改為由政府設立的輔具資源中心內聘任之物理治療師作評估報告,以前原告依醫師之診斷書皆可以得到政府的輪椅氣墊座補助;今換由物理治療師作評估,被告卻否准原告之申請,試問被告在①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導致褥瘡者。
②容易導致褥瘡的危險因子中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
的判斷是醫師還是物理治療師比較豐富。
今被告依物理治療師的評估否准原告之輪椅氣墊座補助,也就是說往後原告將喪失該項補助申請之資格。
⒋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的物理治療師看原告拄著兩隻柺
杖進去輔具中心作評估,就據此斷定原告是二下肢運動機能不足,而非運動機能喪失。被告在訴願答辯狀上稱:「依本市委託及補助辦理之兩區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人員評估,因訴願人皆持柺杖行走且觀其步態,並非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又訴願人係親至本局提出複查,利用腋下拐步行,外出則駕駛特製機車(裝設補助後輪)或汽車,未曾產生壓瘡,故訴願人經評估皆未符合輪椅氣墊座補助對象,未符合該項輔具費用補助資格」等語。被告殊不知原告之所以可以拄著腋下枴杖行走,是靠雙手的力量在行走,而不是靠腳的力量自發性的行走啊!由此可以說明物理治療師及社會局的承辦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及等級的認知是不足的。假如原告是運動機能不足;那就是只要原告接受物理治療或其他方式的醫療就能使原告的雙腳恢復運動機能囉!那物理治療師或社會局的承辦人可以告訴原告用何種方式可以讓原告雙腳肌力恢復,原告樂於接受,也不用再向政府申請補助了。
⒌臺中巿北區及南區輔具資源中心的物理治療師,皆評估謂
:無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但北區輔具資源中心的物理治療師又謂:由於個案因工作有長時間坐輪椅的需求,可選擇市面上各種不同的坐墊來改善其舒適度…等語,也就是證明物理治療師也認為長時間坐在輪椅上確實有改善或維護身心障礙者身體功能、構造之必要。輪椅氣墊座不是供長期坐在輪椅上使用者使用,沙發型坐墊又僅供使用電動輪椅者申請補助,難道坐在特製輪椅上的身心障礙者政府就無補助了嗎?⒍被告否准原告輪椅氣墊座費用補助之申請,原告除無法獲
得該費用補助外,往後對於原告此項申請補助資格是否會受影響?有何影響?影響金額若干?會有影響,而且是不利的影響。在政府未實施新制前,原告申請輪椅氣墊座時,是到教學以上等級之醫院,請醫師開立診斷書;並須經物理治療師簽註意見後,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政府實施新制後,原告須到政府設立之身心障礙輔具中心,僅由物理治療師作申請輔具之評估,就判定原告們可否申請。政府在變更申請手續時,其申請補助的前提是沒有變動的,也就是說須符合:
①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導致褥瘡者。
②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在申請補助的辦法不變,僅廢止醫師的診斷書,原告卻由原來可以申請補助,變成喪失補助資格,也從醫師的診斷運動機能喪失,變成物理治療師的評估運動機能不足。讓原告無法接受的是被告否准原告之申請補助,最主要的依據是物理治療師說:看原告拄著兩隻柺杖進去輔具中心作評估,便斷定為運動機能不足。而負責承辦的社會局人員更說:原告親至本局提出複查時,係利用腋下拐步行,外出則駕駛特製機車(裝設補助後輪)或汽車,未曾產生壓瘡,故訴願人經評估皆未符合輪椅氣墊座補助對象,未符合該項輔具費用補助資格等語。原告若是如物理治療師的評估是運動機能不足,那被告就應以懷疑的態度,將原告的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收回,改發其他等級的手冊不是嗎?否則被告便有虧職守。
⒎原告詢問衛生福利部承辦的張先生(電話00-00000000)
,何以不用醫師的診斷書,改採物理治療師的評估,到底是醫師的醫學知識不足;還是物理治療師的醫學常識比較豐富,他笑笑說醫師往往礙於情面,在開診斷書時較為浮濫,也為節省掛號及等候時間,才改由物理治療師評估。也問張先生何以殘障幅利的財源越來越多、越廣,何以殘障輔具補助金額越來越少,張先生說:無論政府輔具訂的價格多少,市場總是會對映過來,何況他是有做過市場調查的,政府補助的金額不會越來越少,大部分多會往上調整的。但是五年前原告申請特製輪椅補助時,政府補助15,000元,現在卻只補助7,000元;五年前申請輪椅氣墊座時,政府是核准的,現在卻是否准的,所以對未來的影響為何?影響多少?法令並無規定政府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補助金額,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12條明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社會福利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私人或團體捐款。其他收入。前項第1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⒏輔具評估報告書第3頁其他建議事項裡面註明,由於原告
工作需求有長時間乘坐輪椅需求,可選擇市面上各種不同的坐墊(例如高密度泡棉坐墊...)來改善其舒適度,原告如果沒有這樣的需求,為何要做這樣的建議?⒐壓瘡危險因子評估表只是物理治療師依據專業所為的評估
,跟政府發給原告的輔具評估報告書並不相同,輔具評估報告書中物理治療師對於政府規定容易導致褥瘡的危險因子並未評估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原告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輪椅座墊)費用補助資格,經
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因未符合輪椅座墊補助對象條件之一,即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故不符合補助資格;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複查,又經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因其非屬無自主減壓能力或減壓效率不彰易產生褥瘡者,爰於103年3月28日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知原告不符合補助資格。上開處分送達後,原告不服,於103年4月30日提起訴願,案經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於103年6月20日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訴願,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乃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辦法(下稱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依該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略以:「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規定」。
⒊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下稱補助基準表),輔具項目「輪椅座墊」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
②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最低使用年限依輪椅座墊款式不同分述如下:
①輪椅座墊-A款(連通管型氣囊氣墊座-塑膠材質):
最高補助金額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2年。
②輪椅座墊-B款(連通管型氣囊氣墊座-橡膠材質):
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2年。
③輪椅座墊-C款(液態凝膠座墊):
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2年。
④輪椅座墊-D款(固態凝膠座墊):
最高補助金額8,0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
⑤輪椅座墊-E款(填充式氣囊氣墊座):
最高補助金額8,0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
⑥輪椅座墊-F款(交替充氣型座墊):
最高補助金額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
⑦輪椅座墊-G款(量製型座墊):
最高補助金額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⒋又依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輪椅座墊」之評估規定,本輔
具項目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16)。
⒌依臺中市委託及補助辦理之兩區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人
員評估,因原告皆持柺杖行走且觀察其步態,並非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又原告係親至被告提出複查,利用腋下拐步行,外出則駕駛特製機車(裝設輔助後輪)或汽車,未曾產生壓瘡,故原告經評估皆未符合輪椅座墊補助對象,未符合該項輔具費用補助資格。
⒍關於評估輪椅座墊給予與否主要在於個案是否容易產生褥
瘡的危險因子,治療師是根據國內外通用的Bardenscale褥瘡危險因子評估表,分數是23分滿分,本件個案評估結果分數是23分,沒有易產生褥瘡的危險因子。
⒎至於原告主張之前申請通過補助一事,衛生福利部於101
年7月頒發新制,將輪椅坐墊項次改為輔具中心人員必評的項目,評估人員都必須經過新制後嚴格的受訓,取得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證書後才可評估,早期只要是物理治療師不需要取得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證書就可以評估。
⒏輔具評估報告書中確實是有易導致褥瘡危險因子,其中項
目如果具有就會打勾,因原告沒有這些因子所以就沒有打勾。至於原告所稱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這項,是很主觀的,所以才會採用客觀壓瘡危險因子評估表來作為輔助。
⒐綜上所述,本件因原告非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
容易產生褥瘡者,未符合補助基準表之輪椅座墊補助標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⑴原告是否符合補助基準表之輪椅座墊補助標準?⑵原處分是否適法?⑶原告訴請被告對於原告輪椅氣墊補助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原告輪椅座墊B款補助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相關法令如下:
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1條規定:「(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五、輔具費用補助。(第2項)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⒉內政部依據上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
訂定之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第2項)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五、具預防壓瘡輔具。……(第6項)第2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第9條第1項規定:「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第12條規定:「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1次為限。」⒊內政部依據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補助
基準表第97項規定:「…分類:預防壓瘡、項次:97、補助項目:※輪椅座墊-B款(連通管型氣囊氣墊座-塑膠材質)、最高補助金額(元):10,000、最低使用年限:2、評估人員:甲、補助相關規定: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㈠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㈡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16)。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各款應分別符合下列規範㈠A款及B款:氣囊數量應大於20顆,且氣囊高度應大於2英吋。㈡C款:應搭配適形泡棉底座,其凝膠覆蓋面積不得小於座墊二分之一,且凝膠厚度須大於1英吋。㈢D款:「固態凝膠座墊」應搭配適形泡棉底座,其凝膠覆蓋面積不得小於座墊之二分之一,且其凝膠厚度須大(等)於1英吋。㈣E款:「填充式氣囊氣墊座」其高度須大於2英吋。㈤F款:「交替充氣型座墊」應含電動空氣幫浦及交替充氣功能之氣囊組。㈥G款:應依個別需求取模製作座墊。四、其他規定:㈠各款僅得擇一申請。㈡申請G款量製型座墊者,其輔具評估報告書書中須載明「須採量製型座墊」。㈢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除G款外,均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G款量製型座墊者,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型”,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⒋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輔具評估人員應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⒌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
)中央法規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第2項)前項情形,應將管轄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及本府101年7月12日府授社秘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及其子法……」。
㈡經查,原告於103年3月6日向被告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輪
椅與輪椅座墊)費用補助,被告審核後以103年3月17日中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原告,同意補助輪椅費用,惟因原告未符輪椅座墊補助資格,爰不予補助該項輔具;原告不服未補助輪椅座墊項,向被告提出申復,又經被告委託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到宅評估,維持原核定結果,被告乃以103年3月28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否准原告輪椅座墊費用補助之申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表、輔具評估報告書、被告103年3月17日中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3月28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詳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訴字第345號卷第21-30、171-172頁),堪信為真實。
㈢次查,依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補助基準表第97項以下
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受理預防壓瘡輔具費用補助申請後,應由其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評估,且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需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本件原告申請預防壓瘡(輪椅座墊)輔具後,被告分別交由其委託之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與南區輔具資源中心之物理治療師辦理評估,其評估報告書中詳載原告得以雙手扶持維持坐姿平衡、無各項易導致褥瘡發生危險因子、未發生壓瘡、可獨立將身體撐起進行臀部減壓、具有獨立完成各項座墊操作能力(包含移位時放置或改變座墊位置能力、檢視座墊使用狀態能力、充氣、加水或調整座墊壓力能力,及保養或修補座墊能力),原告下半身皮膚感覺正常、雙下肢運動機能不足,亦得以腋下拐進行短距離步行或站立,能自行獨立將身體撐起以進行臀部減壓,非屬易導致褥瘡發生的高危險族群,由於原告因工作有長時間乘坐輪椅的需求,可選擇市面上各種不同的座墊來改善其舒適度,惟臀部最好的減壓效果仍是建議起身或將身體重心偏移,不建議補助等語,此有上開臺中市北區與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可稽(詳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訴字第345號卷第25-26、28-30頁);其中,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之物理治療師辦理輔以國內外通用的Bardenscale褥瘡危險因子評估表,該表滿分為23分,而原告經以該表評估結果分數是23分,亦即沒有易產生褥瘡的危險因子,有Barden壓瘡危險因子評估表附卷可佐(詳見本院卷第15-17頁)。
從而,被告據此認定原告未符合輪椅座墊補助資格,乃否准原告輪椅座墊費用補助之申請,於法洵屬有據。
㈣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原告之否准處分違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⒈臺中市北區與南區輔具資源中心之評估人員均係取得甲類
輔具評估人員證書之物理治療師,其依照補助基準表所規定之「輔具評估報告格式編號:16」進行專業評估,並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應屬客觀、公正。審諸被告係送請臺中市北區與南區輔具資源中心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後,始依據評估意見加以認定,應認被告已盡其職權調查之能事。此外,並未發現被告審查程序有何違法情事,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⒉至於原告主張其之前申請曾通過補助一事,則係因衛生福
利部於101年7月頒發新制,將輪椅坐墊項次改為須經輔具中心人員評估的項目,評估人員都必須經過新制後嚴格的受訓,取得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證書後才可評估,而早期不需要取得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證書只要是物理治療師就可以評估,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既經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被告自有遵照法令依法行政之義務,原告經被告送請輔具評估人員先後二次評估結果,均無易導致褥瘡之危險因子,被告據此認定原告未符合輪椅座墊補助資格,於法並無不合。
⒊另原告質疑其應符合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內之第5
個因子「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而被告卻忽略此因子,且物理治療師並未評估「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因輔具評估報告書中「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一項空白乙節。經查,此乃評估人員評估原告並無具有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各項危險因子,如糖尿病、失禁、皮膚清潔狀況不佳、營養不良、臀部皮下軟組織厚度不足…等等,正因原告沒有這些危險因子所以該項欄位均空白沒有打勾等情,亦經被告 陳明 在卷。而且,2份輔具評估報告書中均已載明「無易導致褥瘡發生的危險因子」,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屬誤解。
㈤綜上所述,原告所為上述主張並無可採。被告依據合格輔具
評估人員所出具之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原告未符輪椅座墊補助資格,而否准原告輪椅座墊費用補助之申請,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機關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請求被告對於原告輪椅氣墊補助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原告輪椅座墊B款10,000元補助之行政處分,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