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禮英書苑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則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寄存送達此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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