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晟鋒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晟鋒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晟鋒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非票據債務人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又另債務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晟峰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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