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萬貴
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558、4127、584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尚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萬貴
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558、4127、584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尚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