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萬貴

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558、4127、584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尚待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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