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662號債權人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務人 陳建宏 債務人 陳汶堉
一、債務人陳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汶堉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汶堉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陳建宏簽立之預借手續費據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陳汶堉之債權存在,且該債權成立時,債務人陳汶堉為年僅十歲之未成年人,實難認其意思表示有完整之法律效力,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對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