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05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曹維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原告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原告依原核定價額新台幣500,000元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00元,尚欠新台幣4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