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培基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所載「傳」培基者應更正為「傅」培基。另理由欄第一行及第二行所載「傳」培基,亦應更正為「傅」培基。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