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50號聲請人淳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0日以100年度全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對人已於同年4月4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文日期、下稱屏東地院)對聲請人向屏東地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有屏東地院檢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屏東地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