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65號聲請人 陳光雄 聲請人 張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桃園亞矽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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