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朱庚發
姜慶鳳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被告 傅尚楷
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傅尚楷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8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徐雍甯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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