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
原告亥○○
巳○○辰○○卯○○丁○○戊○○庚○○申○丙○○己○○丑○○天○○○寅○○癸○○ 李豊 乙○○甲○○戌○○○壬○○辛○○午○○子○○未○○○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慈善總堂法定代理人酉○○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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