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晏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晏翔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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