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9號再審聲請人 蔡沁芸 再審相對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王碩禧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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