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4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謝羽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羽宣於民國97年12月0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3095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25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1年度促字第0014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2373元謝羽宣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