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請人 曾國碩

上列聲請人曾國碩因與相對人 蘇品熙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國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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