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賴泰諺
黃歆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9,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