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鄭玉男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被告 郭國祥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關於系爭買賣契約價金履約保證專戶金額之相關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