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正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正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正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3、5至6、8至10、14至1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7、11至1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13之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3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4年9月),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編號1至7、9至12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餘則係侵入住宅竊盜、幫助詐欺取財、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而與前述犯罪之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2、4、7、11至13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玖月108年3月13日1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26號108年9月24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26號108年10月23日編號1至13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伍月108年3月13日1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玖月108年4月3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35號108年10月14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35號108年11月13日4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伍月108年4月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8年7月3日21時33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19、850號108年12月2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19、850號109年1月3日6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拾月108年7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8年7月17日14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8年3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02號109年3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02號109年4月22日9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拾月108年9月4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7號109年3月9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7號109年4月8日10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拾月108年9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8年9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8年9月16日13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幫助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參月108年10月1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0號109年5月7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0號109年6月10日14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柒年拾月108年8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110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110年12月13日編號14至15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5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柒年玖月108年8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