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947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4樓(台北縣中
和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