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宋進明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周廖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與訴訟救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02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附帶上訴。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扶助,經審查結果准為全部扶助,有該審查表等文件可稽(本卷第7至9頁)。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科瑜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