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睿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0號、100年度執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睿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姚睿澤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姚睿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3.10│99.03.18│99.05.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29、487號│偵字第429、487號│偵字第94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6│99年度訴字第336│99年度訴字第5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7.30│99.07.30│99.08.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6│99年度訴字第336│99年度訴字第556││││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06│99.09.06│99.10.01│││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2404號│字第2404號│執字第614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05.28│99.01.23│99.07.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49號│偵字第410號│偵字第121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6│99年度訴字第186│99年度訴字第6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30│99.07.30│99.11.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556│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621││││號│3143號│號││├────┼────────┼────────┼────────┤││判決││99.10.15│││判決│確定日期│99.10.01│(上訴不合法律│100.01.03│││年.月.日││程式)││├───┴────┼────────┼────────┼────────┤│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14號│字第2824號│執字第2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