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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