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11號、107年度執字第1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長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本院審核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507號│第6298、6299號│第6298、62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82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3日│107年06月19日│107年06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82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19日│107年07月16日│107年0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285號(編號2至4│││第10470號│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98、6299號│第112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6月19日│107年07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75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64││││││號│││判決├────┼──────────┼──────────┼──────────┤││判決│107年07月16日│107年08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285號(編號2至│第13951號││││4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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