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伊曼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伊曼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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