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告 蔣均定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被告 于治中
訴訟代理人于 傅秀蓮
被告 陳秀春
訴訟代理人 丁德智
被告 王秀真
楊 陳梅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紀瑩
被告 朱仁德
訴訟代理人 朱國榮
被告 周王淑妹
萬 荆葆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藍玉翠
被告翁王鴛鴦
甘 張秀蓮
徐佩䊔
追加被告 黃玉芝
訴訟代理人 陳詩 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27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3月1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