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陳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78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延滯第一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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