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鄭月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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