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原告 黃崇賢 送達代收人 陳慶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余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美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以「拉伸成型的發光二極體燈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33516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年6月26日(104)智專三㈠04064字第10420848920號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5年1月5日經訴字第104063179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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