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怡雯
陳璟儀 上列上訴人陳璟儀送達代收人 王云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玟 錡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6,600元,應徵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