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戊○○
丙○○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丙○○、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十分之六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3日邀同被告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50,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3日起至96年9月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4.07%機動計息,並依借據第8條第1項之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約定攤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戊○○自95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85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㈡被告戊○○於94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1月21日起至101年11月21日止,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3.38%機動計息,並依借據第8條第1項之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約定攤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戊○○自95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454,937元、利息及違約金;㈢被告戊○○於92年4月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領用原告所發行之「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後,詎被告戊○○自95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184,821元、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己○○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並不爭執,惟被告己○○辯稱其僅為貸款保證人,且其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無力清償云云;被告戊○○、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借據3紙、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現金卡變更額度利率申請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現金卡風險控管報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己○○所不爭執,而被告戊○○、丙○○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己○○雖辯稱其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前揭所辯,亦非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給付如主文第1項、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借款本金│借款餘額│利息│利息起算日│違約│││表│(新臺幣)│(新臺幣)│(年息)│(民國)│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算日(││││││││民國)││├─┼─────┼─────┼────┼───────┼───┼───────────┤││││││自95年│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9月22│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1│500,000元│454,937元│5.49%│自95年8月21日│日起至│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止│按借款利率20%計算││2│184,821元│184,821元│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