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游充宏
游金德 蕭游阿却 呂游如鴦 游春香 吳長祥 陳吳秀玉
葉萬進 游文斌 游周安妹 游典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被告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於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查本件原告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64,391元(計算式:1,503,888+146,760,5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3,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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