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1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於97年10月21日提出之刑事上訴狀所敘述之上訴理由略以:被告乙○○確實於案發時與同案被告甲○○、廖慶隆共同前往5個犯罪地點,被告已坦承共同前往之犯行,而對於偽造之「丙○○」之署名,確為非被告乙○○所簽立,故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深感過重云云。依被告乙○○上開所陳,尚難認其就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且被告於原審既已坦承與其他共犯共同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原審亦已審酌被告乙○○坦承犯行及其他犯罪相關情節等一切情狀,而妥適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0月,則被告乙○○上述所陳縱然屬實,難認足以構成原判決違法或不當而應予撤銷之理由,自難認其上訴已備具體理由。另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屆滿後逾二十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7年11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以裁定命被告甲○○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於97年12月20日送達被告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被告乙○○、甲○○之上訴均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許文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