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李瑞寅 被告 曾俊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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