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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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