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松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松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松易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