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甲○○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12條後段約定:「
如有爭執,甲方暨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此有前開契約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兩造
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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