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沛蓁 被告 林柏均
林文河 鄭麗芸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黃沛蓁於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被告林柏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