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勇松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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