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45號聲請人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沈坤元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沈坤元(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萬丹鄉○村村○○00號之2),於民國95年5月24日死亡,因積欠聲請人管理費,遺產繼承人不願處理,經由法院協調,以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路○○○號4樓之14房屋作為清償,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沈坤元於民國95年5月24日死亡,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有繼承人 沈後生 、 沈坤龍 、 沈坤道 、 張沈金花 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查詢表、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38號、98年度繼字第950號卷,並影印該卷內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裁定正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有上開繼承人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甚為明確,聲請人以上述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