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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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吳鈞婷 桃園市○○區○○街○○號10樓之8被告 簡紫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0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