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曾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8年11月1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27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