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裕倉 訴訟代理人 紀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旺鴻企業有│第一商業銀│108年1月30日│8,505元│KA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