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吳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