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970號
聲請人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阮丞宥 、 阮古瑩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補習班立案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