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8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憲平┌───────────────────────────────────────────────────────────┐│債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88號│├──┬───────────────┬──────────┬────┬──┬──────┬──────────────┤│編號│債卷名稱│債票號碼│發行機關│張數│金額(新台幣)│息票│├──┼───────────────┼──────────┼────┼──┼──────┼──────────────┤│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3期至10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3期至10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3期至10期│││││有限公司││││├──┼───────────────┼──────────┼────┼──┼──────┼──────────────┤│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3期至10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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